(2016年10月27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強化黨內監(jiān)督,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一)遵守黨章黨規(guī),堅定理想信念,踐行黨的宗旨,模范遵守憲法法律情況;
(二)維護黨中央集中統(tǒng)一領導,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貫徹落實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確保全黨令行禁止情況;
(三)堅持民主集中制,嚴肅黨內政治生活,貫徹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原則情況;
(四)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嚴明黨的紀律特別是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
(五)落實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加強作風建設,密切聯系群眾,鞏固黨的執(zhí)政基礎情況;
(六)堅持黨的干部標準,樹立正確選人用人導向,執(zhí)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guī)定情況;
第六條 黨內監(jiān)督的重點對象是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
第八條 黨的領導干部應當強化自我約束,經常對照黨章檢查自己的言行,自覺遵守黨內政治生活準則、廉潔自律準則,加強黨性修養(yǎng),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產黨人政治本色。
第十三條 中央政治局委員應當加強對直接分管部門、地方、領域黨組織和領導班子成員的監(jiān)督,定期同有關地方和部門主要負責人就其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廉潔自律等情況進行談話。
第十五條 黨委(黨組)在黨內監(jiān)督中負主體責任,書記是第一責任人,黨委常委會委員(黨組成員)和黨委委員在職責范圍內履行監(jiān)督職責。黨委(黨組)履行以下監(jiān)督職責:
(一)領導本地區(qū)本部門本單位黨內監(jiān)督工作,組織實施各項監(jiān)督制度,抓好督促檢查;
(二)加強對同級紀委和所轄范圍內紀律檢查工作的領導,檢查其監(jiān)督執(zhí)紀問責工作情況;
(三)對黨委常委會委員(黨組成員)、黨委委員,同級紀委、黨的工作部門和直接領導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監(jiān)督;
(四)對上級黨委、紀委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開展監(jiān)督。
上級黨組織特別是其主要負責人,對下級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應當平時多過問、多提醒,發(fā)現問題及時糾正。領導班子成員發(fā)現班子主要負責人存在問題,應當及時向其提出,必要時可以直接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個人有關事項應當在黨內一定范圍公開,主動接受監(jiān)督。
第二十五條 建立健全黨的領導干部插手干預重大事項記錄制度,發(fā)現利用職務便利違規(guī)干預干部選拔任用、工程建設、執(zhí)紀執(zhí)法、司法活動等問題,應當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一)加強對同級黨委特別是常委會委員、黨的工作部門和直接領導的黨組織、黨的領導干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情況的監(jiān)督;
(三)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紀委發(fā)現同級黨委主要領導干部的問題,可以直接向上級紀委報告;下級紀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級紀委報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級紀委進行述職。
第二十七條 紀律檢查機關必須把維護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放在首位,堅決糾正和查處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陽奉陰違,搞團團伙伙、拉幫結派,欺騙組織、對抗組織等行為。
派出機關應當加強對派駐紀檢組工作的領導,定期約談被監(jiān)督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派駐紀檢組組長,督促其落實管黨治黨責任。
第三十條 嚴把干部選拔任用“黨風廉潔意見回復”關,綜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況,加強分析研判,實事求是評價干部廉潔情況,防止“帶病提拔”、“帶病上崗”。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的,嚴重違紀被立案審查開除黨籍的,嚴重失職失責被問責的,以及發(fā)生在群眾身邊、影響惡劣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應當點名道姓通報曝光。
第三十五條 黨的基層組織應當發(fā)揮戰(zhàn)斗堡壘作用,履行下列監(jiān)督職責:
(一)嚴格黨的組織生活,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監(jiān)督黨員切實履行義務,保障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二)了解黨員、群眾對黨的工作和黨的領導干部的批評和意見,定期向上級黨組織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維護和執(zhí)行黨的紀律,發(fā)現黨員、干部違反紀律問題及時教育或者處理,問題嚴重的應當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第三十六條 黨員應當本著對黨和人民事業(yè)高度負責的態(tài)度,積極行使黨員權利,履行下列監(jiān)督義務:
(一)加強對黨的領導干部的民主監(jiān)督,及時向黨組織反映群眾意見和訴求;
(二)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揭露和糾正工作中存在的缺點和問題;
(三)參加黨組織開展的評議領導干部活動,勇于觸及矛盾問題、指出缺點錯誤,對錯誤言行敢于較真、敢于斗爭;
(四)向黨負責地揭發(fā)、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紀違法的事實,堅決反對一切派別活動和小集團活動,同腐敗現象作堅決斗爭。
第四十條 黨組織應當如實記錄、集中管理黨內監(jiān)督中發(fā)現的問題和線索,及時了解核實,作出相應處理;不屬于本級辦理范圍的應當移送有權限的黨組織處理。
第四十一條 黨組織對監(jiān)督中發(fā)現的問題應當做到條條要整改、件件有著落。整改結果應當及時報告上級黨組織,必要時可以向下級黨組織和黨員通報,并向社會公開。
對于上級黨組織交辦以及巡視等移交的違紀問題線索,應當及時處理,并在3個月內反饋辦理情況。